本报记者马超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09年至2012年南京市共查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44件50人,其中逾7成涉及征地拆迁领域,而结成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盟,成为50名涉案村官的主要犯罪手段。
其中,既有村干部与街道干部相互勾结,也有村书记、村主任与被拆迁对象“互惠互利”,个别窝案中更有几乎全部村级组织主要成员“各司其职”、共同渔利。南京市检察院的一份《全市“村官”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认为,村官攫取不当利益严重阻碍新农村建设。
村官多因拆迁涉罪
南京市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显示,涉案的50人中,单独作案人数占56%,这些人在担任村主任、村会计、村民小组组长等职务上均有涉案情况,反映出村官的每个成员均有单独职务犯罪的风险;另外,村官职务犯罪中,结伙作案形式多样,其中有7成多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利益结盟方式既有村干部与街道干部、无业人员合伙,也有村书记、村主任与被拆迁对象,甚至包括集合村书记、副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在内的村级组织主要成员结盟。
2007年,南京市浦口区某社区党支部书记余某、社区委员会主任陈某与他人共同投资经营一工地空心砖厂,在砖厂租用土地被纳入征地拆迁后,余某等4人合谋搭建违章建筑,余某、陈某利用担任街道“拆控违领导小组”成员和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伪造违章建筑产权证明,使得违建按照有证房补偿标准被补偿,多获得14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2010年3月案发。
“村官熟悉村情而被政府委派协助拆迁工作,但在面对同村村民等拆迁受益主体要求人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时,为从中谋取好处,有决定权的村官罔顾法律拍板决定,无决定权的村官则出谋划策并充当中介将其引荐给拆迁负责人。甚至有村官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结成拆迁利益联盟,大肆侵吞补偿款。”南京检察院调查报告的撰写人李静说。
南京市浦口区某村委会主任张某就是栽在“乡情”上。2008年,张某利用担任某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帮助同村的5名村民取得农村建房存根,又将这些无效文件作为产权证明提交给拆迁补偿小组,导致国家多付拆迁补偿款100多万元。2011年6月案发。
案件查办存在困难
对于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尤其是征地拆迁领域多发的原因,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副局长石翠平认为,首先是临时机构监督缺失,村官与其他拆迁人员“交叉感染”所致。
据石翠平介绍,在拆迁过程中,村官和街道工作人员或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等因拆迁被政府抽调组成拆迁临时机构。尽管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缺乏监管,有时反而会滋生群体腐败。
2007年7月,南京市栖霞区某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黄某,分别与同为拆迁小组成员的街道干部吴某和朱某共谋,利用参与拆迁的职务之便,冒用亲属名义,多次通过虚构被拆迁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款凭证,骗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0多万元。
南京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显示,村务运行和财务管理不公开、不规范,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管制衡机制,是导致村官职务犯罪高发易发的机制性因素。此外,案件查办难、打击滞后,也助长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不良风气。
权力监管亟待完善
如何防范和遏制村官职务犯罪?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认为,应以严格执行“村务公开”作为关键点,将“村务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既让村官对“村务公开”不得不为,又通过激励机制提高“村务公开”积极性。
“另外要以村级资金为核心,完善村级财务监管制度。”林志梅说,要坚持和完善当前“村账镇(街)管”制度,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支取资金,要减少政府涉农惠民资金流转至农户的中间环节,还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推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林志梅认为,在做好上面两项工作的同时,还应强化和培养监督力量,建立和完善对村官权力的监管体系。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村民等均是村官权力运行的重要监督主体,要坚持上级监督和村民监督相结合,形成共同监督体系,从源头遏制村官职务犯罪。
(原标题:村官职务犯罪背后存利益联盟)